南京工程师伪造银行卡盗人钱财 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五年

发布:2015-09-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272

    在金钱的诱惑下,软件工程师周某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伪造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疯狂盗取他人存款。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2010年,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的周某作为软件工程师进入某信息技术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工作。不久,周某被外派到重庆某银行,对该行的跨行交易信息进行维护。周某在工作中掌握了银行卡制作技术,并有机会接触到全国各大银行的储户信息。在大约一年的时间里,周某积累了大量储户的账号资料,并将这些资料私下保存起来。后来,周某从这家信息技术公司跳槽,回到南京工作。

 

    离开公司一年多以后,周某开始打起自己掌握的储户资料的歪主意。虽然并没有这些储户的密码,但周某知道有些储户图省事,密码设置得特别简单,可以被计算机程序“试”出来。经过一番努力,周某成功找出了一批密码设置为“888888”的粗心储户。于是,周某购买了两台磁卡读写机和1000多张空白磁卡条,写入这些密码设置为“888888”的账户信息,制作成伪造银行卡。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周某来往于南京周边多地,用这些伪造银行卡在ATM机上疯狂盗取他人存款,总金额达30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某在南京中华路一家储蓄所的ATM机上取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了磁卡条、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以及现金6万元。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周某的出租房里查获了笔记本电脑、磁卡读写机、面具等作案工具和11万元现金。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以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长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涉及储户众多,其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制度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依法应以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处罚。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具有从轻情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重庆市一中院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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