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版《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出台,是喜?是忧?

发布:2021-03-08      来源:老董聊卡      浏览:335

  今年1月29日,在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官网发布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试行),由宁波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的39家成员单位联手签署。这也是首次由地方监管机构针对信用卡业务发布的行业性《自律公约》。

地方版《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出台,是喜?是忧?

  去年8月底,宁波银保监局官网发布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后不知何故删除。从其它途径看到的介绍,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发布主体和时间上有了变化。行业自律公约,通常是行业主管机构为了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全体行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行业自律管理中的规范性文件。

  《自律公约》共四章17条,围绕发卡、营销、额度、收费、外部合作等五个领域,首次明确了主动营销频率上限、电话营销语速标准、单人多行多头授信(透支)额度共享管制、申请提额单次额度比例、提额间隔时间、现金分期限额上限、收费公示标准披露及查询路径、催收频率等信用卡业务属地办理要求等等,还试行了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系统日终之前申请撤销办理的犹豫期机制,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在服务大众、提升金融便利性和可获得性、为客户提供金融增值服务的同时,有效地助力和促进了民生领域的发展。与此同时,在经济发达城市和地区,信用卡市场已经高度饱和,也导致了发卡银行的竞争日趋激烈,各方利益冲突和矛盾非常突出,信用卡存在着过度授信、过度负债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宁波市39家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本着“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防范业务风险,完善信用体系;促进有序发展,优化客户服务;收费规范透明,保障客户知情权”的原则,为促进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信用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推动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通过完善各类标准机制,规范行业自律,加大规范和奖惩力度,有效贯彻执行信用卡工作的监管规定和政策意见,灵活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制定了《自律公约》。

  对信用卡业务提出《自律公约》式管理的,最早于2000年在中国台湾地区出现。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针对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首次在大陆发布了《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要求成员单位在银行卡业务中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该次《自律公约》中重点提到为信用卡还款提供“容时容差”服务。

  在2017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又出台了《信用卡业务利率市场化自律公约》,针对包括信用卡透支利率、溢缴款付息利率、违约金等的定价管理工作,旨在倡导成员单位贯彻国家宏观政策,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价格风险,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的共同管理契约,在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间具有法律效力,行业自律公约应当建立以惩戒委员会为载体的惩戒机制,一旦成员违规应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公开通报批评、强制培训教育、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信用卡业务管理与调整权限,并不在各地方分支行所能掌握,虽然该《自律公约》是有利于信用卡产业健康发展为目的,但是其中所涉及到的发卡、额度等环节需要总行卡中心的配合执行,是这一《自律公约》能否顺利落实的基础。

  从实际情况中,更重要的是信用卡业务的法律层级亟待提升。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至今,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尚未立法,信用卡在业务流程中缺少专门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条款,多头部门都可以制订倡议、办法、公约、解释等,2011年颁布实施的第四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领域。

  在美国信用卡产业化极为成熟的市场中,由于有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做保障,政府部门对信用卡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通过法律法规保障了信用卡持卡人“零风险”。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且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必须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有义务做好发卡前的信用调查,将信用卡发给“有信用”的人,也就是从发卡伊始,就已经对发卡银行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当然这完全是基于完善的司法与信用制度基础之上,在《诚实信贷法》中对于恶意欺诈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也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一旦持卡人被证明恶意欺诈使用信用卡,将承担严厉的法律制裁,并影响其信用记录,让这种行为人得不偿失。

  中国的信用卡业务近几年的高速发展,无论是风险审批、发行使用、收单机构与商户受理、交易清算等诸多环节都已经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风险的发生,信用卡相关法律的滞后,让参与信用卡业务各方的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都缺乏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以及系统性规范管理。

  现在无论从政策、舆论等多角度,过于片面强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责任,缺少对持卡用户非理性透支消费,以及“以卡养卡”“以贷还贷”的错误用卡行为的约束,也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处于更大风险之中,反而不利于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产业长期健康发展。这表明中国信用卡业务在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上,与信用卡产业发展的脚步已经出现了脱节。

  来源:老董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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