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伪造信用卡骗取他人存款共计40余万

发布:2016-10-13      来源:央广网      浏览:211

  2014年11月,翁某(在逃)利用网络、电话等手段获取银行客户的银行卡号、密码以及余额等账户信息后,将客户账户信息克隆入空白磁卡,伪造客户的银行卡。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翁某陆续将多张伪造的银行卡以及相关密码、存款余额信息交给林某禄(男,1994年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高某清(男,1989年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林某禄、高某清持翁某交来的伪造的银行卡到各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并按20%-25%比例分得所取款额。

  2015年2月21日,林某禄使用翁某伪造的银行卡在广东省电白县的银行ATM机上,骗取李某的银行账户里的存款20000元;2015年3月23日、3月25日,林某禄使用翁某伪造的银行卡到广东省电白县、深圳市等地的银行ATM机上骗取符某等7人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骗取95000元。

  同时,林某禄还将其从翁某处取来的伪造的银行卡交给杨某(男,1996年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等3人取款,杨某等3人取款后按10%比例分得所取款额。

  2015年3月25日、26日、29日,杨某等3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到广东省电白县、深圳市等地的银行ATM机上骗取陆某等31人的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407600元。

  2015年3月24日、25日,高某清使用翁某伪造的银行卡到深圳市的银行ATM机上骗取梁某等13人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85700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某禄、杨某、高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其中林某禄诈骗的款额为5026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诈骗的款额为163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清诈骗的款额为8570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林某禄、高某清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根据被告人林某禄的安排从林某禄处拿伪卡去取款,仅取得所取款额10%的报酬,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高某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林某禄、杨某、高某清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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