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1月至8月,二中院共审理涉信用卡二审刑事案件56件,其中信用卡诈骗案52件,占信用卡犯罪案件总数的92.9%。”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说道。
恶意透支信用卡11万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
据北京市二中院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关某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申办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信用卡若干张,后进行透支消费,共计透支本金11万余元,经多家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5月6日,关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某在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据此,法院以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60.3%信用卡犯罪者系外地进京务工人员
据悉,北京市二中院近三年审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有三种,分别为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
其中,信用卡诈骗案52件,占信用卡犯罪案件总数的92.9%,具体表现为以恶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方式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4件,具体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额较大的他人的信用卡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案件1件,此案结案罪名为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为伪造信用卡。
据悉,信用卡犯罪案中涉案的农民工及无业人员比重较大。
据统计,在二中院近年审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绝大多数为男性,年龄多在三十岁以上,一般为初犯。从职业看,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占60.3%,以农民工和无业人员为主,在有职业身份的人员中,公司从业人员占绝大多数,职业多不稳定。
恶意透支拒不返还 犯罪数额较大
在信用卡诈骗案中,恶意透支者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恶意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催收等。
2014年至2016年8月,二中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因恶意透支构罪的案件46件,因冒用他人信用卡构罪的案件5件,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罪的案件1件。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案中最主要的犯罪情形,具体表现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未来网记者了解到,二中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的犯罪数额从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属于“数额巨大”的案件28件,属于“数额较大”的案件24件。
办案法官透露,此类犯罪案中被告人量刑均在十年以下。2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34人因犯罪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官建议:银行严把信用卡申领关
近年来,信用卡发卡及使用量激增,这与银行为全面提高业务量,尽快扩大市场占有率的销售模式和力度有很大关系。在公众较为聚集的商场、超市、闹市街头等地点均可见信用卡办理流动点,工作人员以发放礼物、消费优惠等各种方式吸引公众办理信用卡。有的银行还会为公司、企业等单位提供上门服务,以此扩大销售范围和销售量。促销式、量贩式推进信用卡业务一定程度上造成银行对申领人员的信用程度和资产状况审查不严,为之后信用卡的不当使用,引发犯罪埋下隐患。
法官建议银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一方面完善信用卡安全及监管工作,通过引入新的信息技术、信用卡磁条的更新换代、将同一用户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关联等安全措施,防止信用卡被复制,避免恶意透支及信用卡诈骗,提高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加大审查监控力度,严把申领人员的审查关,避免为追求数量而降低质量的各种促销式做法。同时,银行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管联动及时。此行发现持卡人的不当用卡情况,能够通过信息交换让他行对持卡人同样引起重视,密切关注用卡情况,有效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