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信用卡罚息 银行得做贴心讨债人

发布:2016-03-03      来源:法制晚报      浏览:194

    刷信用卡如今已成为我国不少城市居民的支付方式之一。逛商场、住宾馆时不用带钱,刷卡即可,是很方便的一件事情。与便捷的支付方式相对,如果持卡者因个人原因过了免息期还没有还款,则将面临较高的利息。很多人对此抱怨不已。

    从媒体报道来看,针对银行收取信用卡滞纳金一事,支持方认为,银行为信用卡持有者发放20到50天的免息贷款,而且不需要个人付出任何的抵押和担保,承担了非常大的责任。个人办理信用卡实则与银行建立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违约时自然应当付出代价。反对者认为,过高收取滞纳金属于银行擅用自身不对等地位,单方定价,致使滞纳金利滚利,最终变成天价。

    笔者认为,目前信用卡持卡人对银行的指责过多,对自己的义务考虑得过少。银行作为信息优势方,可以多尽一些告知与提醒义务;但持卡人自己更应多加注意、理性审慎消费,这也是对自己应尽的责任和担当。

    信用卡罚息是违约金 异于贷款利息

    信用卡刷卡服务并不是银行拿一笔钱出来给刷卡人使用,而是一种垫款服务。持卡人购买商品服务后,本来当场就该付钱,但通过刷卡,银行代为支付了此款项,刷卡人只需要在事后再向银行偿债即可。

    可见,信用卡刷卡服务虽然在经济效果上有点接近贷款,但它与贷款的区别很大。贷款就算只贷一天,也需要付利息,如银行间市场的隔夜拆借业务。而信用卡刷卡一般有20-60天的免息期,只要在这一段时间内还钱,对刷卡人来说,钱都是“白用”的。

    商业银行并不是慈善组织,提供了一方面的好处就该有另一方面的回报来平衡。很多人抱怨信用卡取现收利息,存款不付利息,但对刷卡后的免息期,就视之为理所当然的福利。

    由于信用卡刷卡后有20-60天的免息期,所以滞纳金的征收,并不是对资金借用本身征收利息,而是对“逾期不还”的赖账行为征收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而且鉴于之前已经有过较长的免息期,自然也可以加大违约金的惩罚性,依法征收滞纳金。

    有人拿贷款利息标准去衡量信用卡逾期债务的罚息,并不合理。最高法院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即明确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的金融业务关系,所以拿该“规定”中设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去套信用卡逾期债务的罚息率,也就毫无说服力了。

    罚息兼具法定与约定效力 理应遵守

    信用卡逾期债务的罚息和滞纳金标准虽然不低,却是被明确载入每一份信用卡开户合同的。虽然这是格式合同,但用户有权选择是否使用信用卡、选择哪家银行。既然享受了“消费不必马上还钱”的免息期待遇,也应当同步履行自己的义务。

    为了避免给持卡人造成太大负担,信用卡逾期债务的罚息和滞纳金标准已受到法律约束。我国中央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量化了信用卡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并设置了上限。且该“办法”规定的计算标准相当精致,如滞纳金对应的部分是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即应还款额的0.5%,而非所有应还款额。

    银行改善服务 做个“贴心”的讨债人

    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信用卡债务到期拖欠不还,就该承担罚息等责任。

    不过,随着技术进步和电子化程度的提高,银行不妨也做个更“贴心”的讨债人,这也是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客户的良性竞争手段。

    例如,黑体字提醒是全额计息还是未还部分计息;银行对逾期还款者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高提醒频度;对每天累积的利息滞纳金予以更为详细的说明,而不是账单日给个总账了事。客户看明白了这本账,缴纳滞纳金也会心服口服。

    银行也应该提高自己的电子化建设水平,给客户提供方便。例如进一步降低网上银行自助还款服务的故障率等,让客户用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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