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2014-04-14      来源:法律教育网      浏览:214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法律 敎育 网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1.法条性质:

 

    (1)本款规定既有注意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本身就构成盗窃罪。

 

    (2)本款规定又有拟制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钱或者去商场等刷卡消费的,其行为本身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根据本款规定,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法律 敎育  

 

    2.“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1)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直接适用盗窃罪的规定,不需要引用第196条第3款,因为这种情形本来就成立盗窃罪)。

 

    (2)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共犯问题: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信用卡而对人使用,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罪数问题: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对人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实行数罪并罚。

 

    5.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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