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他人取款后忘记取走银行卡,便见财起意取款12000元。近日,巴州区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查,2014年9月20日晚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到某ATM机取款时,无意中发现谭某在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从ATM机取出,谭某离开后曹某某先后三次从谭某的银行卡内取出现金12000元。
随后,谭某发现自己将银行卡遗留在了ATM机,欲回去取卡,结果发现曹某某正在使用他的银行卡取款,谭某遂上前抓住曹某某并夺回其手上的现金5000元,曹某某趁乱抓伤谭某脸部和右手后逃离。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仍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取款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