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给朋友惹还款纠纷 昔日好友闹上法庭

发布:2014-10-09      来源:河南日报      浏览:436

    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后,查询账单发现款未还够并产生了银行利息及滞纳金,要求朋友还款付息支付滞纳金遭拒,一纸诉状将借卡人告上法庭。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结三门峡首例因借用信用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令借卡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出借人欠款8129.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平、张风、王静三人(均为化名)是朋友关系,2012年3月23日晚三人一起吃烧烤时,王静向张风提出借信用卡一用,张风当场将自己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交给王静,同年6月8日王静将信用卡归还。张风后来通过银行账单查询发现王静没还够银行款项,由于还款超期还产生了银行利息及滞纳金,他要求王静还款付息支付滞纳金遭拒,自己只好在2012年11月全部偿还了。今年3月,张风诉至法院,要求王静偿还自己款项10996元。


    被告王静辩称,她和张风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她不欠张风任何款项。中国人民银行及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这个风险应由张风自己承担。


    案件审理中,原告张风向法庭递交了该银行卡的交易账单,出示了一份电话录音证据和一份通话记录。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在此电话录音中显示,被告王静在电话中认可使用张风信用卡取现及消费19000元,王静主张已还款14000元,张风不予认可,只认可王静还款13000元。王静对此证据有异议,但未要求技术鉴定。张风自己在2012年3月23日至6月8日的该银行卡的交易账单上标注了其中一些是王静交易的,其中一些为自己交易的。交易时间上有交叉。张风未提交具体证据证明哪一笔交易为王静的。该信用卡账单显示,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11月14日,共产生利息及滞纳金4258.16元。


    湖滨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对张风主张的其在交易清单中标注的是被告王静交易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据双方陈述及电话录音等认定王静借用张风银行卡借支19000元,归还了13000元,尚欠6000元未还;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11月14日的信用卡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4258.16元,双方均无证据确定具体项目由谁交易,依公平原则由王静再承担一半的利息及滞纳金即2129.08元;原告的其他诉求及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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