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产生利息及滞纳金,要求朋友还款却遭拒,三门峡男子张某一纸诉状将借卡人告上法庭。8日,东方今报记者从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借卡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出借人欠款8129.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件】 出借信用卡“摊上事儿”
张风、王静二人(均为化名)是朋友,2012年3月23日,王静向张风提出借信用卡一用,张风当场将自己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交给王静,同年6月8日王静将信用卡归还。
事后,张风通过银行账单查询,发现王静没有还清消费款,导致产生了银行利息及滞纳金。他要求王静还款付息支付滞纳金遭拒,只好自己在2012年11月全部偿还了银行。
今年3月,张风诉至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王静用张风银行卡借支19000元,归还了13000元,尚欠6000元未还。由于在信用卡借出期间,张风、王静都曾使用此信用卡进行过交易,且无法确定具体项目由谁交易。依公平原则,由王静承担一半的利息及滞纳金即2129.08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令借卡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出借人欠款8129.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提醒】 出借信用卡应慎重
据了解,随着信用卡消费的辐射领域逐步扩大,作为一种快捷、高效的支付手段,给消费者消费便利的同时,同样存在种种风险,与之相伴的信用卡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信用卡只能自己使用,不能转借他人。如果转借他人使用,那么他人用卡产生的债务,仍然需由名义持卡人向银行归还。名义持卡人可以另行向实际使用人追偿,但无权主张由实际使用人向银行还款。”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法官提醒,在信用卡消费领域,大家应保持理性,尤其在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时更应慎重,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避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