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一银行职工信用卡诈骗数万元获刑5个月

发布:2014-07-03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浏览:235

    7月1日,益阳资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银行职工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07 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某银行资阳支行桥北分理处申领了卡号为520083000261680x的信用卡并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2年7月4日后,李某某一直未及时归还透支款项,经银行2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未归还透支款项,至案发时共透支39921.57元。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归还银行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的案件日趋增多,该案主审法官综合多起同类案件后认为,很多被告人根本就不知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银行2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未归还透支款项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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