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使用须当心,“放心”更得防“贪心”!
发布:2023-06-20 来源:锦江法院 浏览:89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冒充社区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保洁员郑某核实工资发放为由,骗取其银行卡和密码后离开,随后使用郑某银行卡从ATM机取现并消费,后将银行卡丢弃。
几天后,被告人高某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保洁员唐某银行卡和密码后离开,随后使用其银行卡从ATM机取现并消费,后将银行卡丢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骗取他人银行卡及密码后并且冒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任何一种功能都叫作信用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对客观行为进行了列举,第三项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本案中,高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在ATM机取现的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提醒
勿泄露个人信息
除非正规的、可信度非常高的网站或商家,否则最好不要留下自己的私人信息。不轻信、不泄露是防范信用卡诈骗的有效方法之一。
规范管理信用卡
按照规定合理管理信用卡,设置较为复杂的支付密码,卡面上勿留下密码痕迹。
关注信用卡动态
熟记官方号码,关注官方发送的信用卡相关信息,如果发生异常变动,迅速反映给银行及公安部门,时刻保持警惕。
刷卡提现需谨慎
在使用信用卡时不离身不离眼,确保周围没有旁人接近,用手遮挡键盘,不向第三方主动泄露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