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于2007年9月3日向农行宿城支行申请领用农行宿城支行的金穗信用贷记卡。2012年11月13日张某某持上述卡分别消费4850元、30000元。2012年11月26日张某某死亡。至2013年7月19日,被告张某某共透支金穗贷记卡本金、逾期欠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合计35425.7元。被告许某某系张某某之妻,被告张某甲、朱某某系张某某父母,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系张某某与许某某二人子女。原告索要未果,因而对被告许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提起诉讼。在庭审前被告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明确表示对于张某某的遗产放弃继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当前,使用信用卡消费是一种普遍的消费现象,由此产生的账单支付问题实践中可能遇到很多情形,如借用信用卡消费、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持卡人消费后死亡等。本案即是一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后死亡,应由谁偿还账单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消费应认定为持卡人个人行为,应从遗产中支付,其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信用卡消费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本案按照第二种观点作出判决。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应明确持卡人生前信用卡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生活中的消费支出,为家庭共同支出。本案持卡人张某某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办理、使用行为虽系其个人实施,但其与银行并无明确约定因此产生的欠款为个人债务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欠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持卡人死后如何确定账单偿还责任人。如前所述,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持卡人如无其他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仍应继续偿还。因公民死亡后,存在遗产继承问题,按继承理论,遗产继承应在死者债务清偿后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后发现死者存在未偿还债务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限额内偿还相关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被告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于张某某的遗产放弃继承,因四被告未取得遗产,故四被告虽有继承权,对死者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本案应由死者张某某妻子许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在偿还时,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如张某某无其他个人财产的,由许某某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