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不得与现金贷类等功能平台合作
发布:2021-12-1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162
12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北京银保监局获悉,近日该局发布《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辖内相关银行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工作,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不断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优化信用卡市场生态环境,并提出了监管要求。《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相关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用卡消保工作机制。如,银行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将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内控合规管理建设中,建立健全制度流程和组织架构,加大资源配置力度。信用卡消保工作应覆盖营销发卡、用卡服务、销卡等业务全流程,并涵盖新产品合规性审查、信息披露、客户信息保护、投诉处理、应急管理、对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等多方面。信用卡消保工作制度流程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更新。
在信用卡分期业务方面,《通知》明确,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营销话术,明确告知分期业务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的收取标准,并以年化利率形式明示;不得使用暗示有助提升授信额度、套现还贷等用语;营销现金分期业务时,应充分提示现金分期的限制使用领域、提取现金和信用卡转账(转出)的风控措施等内容。
同时,消费者同意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后,银行应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账单接收方式,及时将息费计收标准、提前还款条件、业务提前终止措施、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不良征信报送要求等与消费者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或信息查询渠道发送给消费者。银行应提供便捷的提前终止业务申请渠道,在扣除应缴息费后应同意消费者提前终止业务申请,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有多条涉及合作机构管理的内容:
·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机构采用名单制管理,并对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宣传资料、业务资料进行审核。银行在与合作机构的协议中应约定对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的相关条款,每年至少一次对合作机构进行实地走访(或者暗访)并记录走访调查情况,如果发生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未经银行审核的涉及信用卡业务资料的情形,银行应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
·加强对互联网引流平台的合作管理。银行应对引流平台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现金贷类、信用卡代还类、具有养卡套现等负面信息或功能的平台合作。银行应对互联网平台宣传文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以高授信额度诱导消费者办卡。
·加强信用卡在网络平台上的绑卡、解卡管理,银行和网络平台企业均应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支付绑定和解除绑定渠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客户信息保护。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客户时,除平台登录所必须填写的手机号外,应在跳转至银行信用卡申请页面后再要求客户录入相关信息,防范申请人信息被截留和泄露等风险。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应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将客户额度信息、账户状态、交易明细等个人金融信息传输给互联网平台。
《通知》还对催收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规范信用卡催收行为和催收用语、加强催收外包机构管理等。
《通知》明确,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银行在可以联系到持卡人或其保证人的情况下不得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在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时仅用于取得持卡人的联系方式或转告持卡人联系银行。当第三人明确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催收人员不得继续进行联系。
严禁冒充司法人员催收,催收人员不得使用“找单位”“找家人”“已经违法”等相关含义以及暗示套现还款的表述。信用卡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并能够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备查。
银行应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外包机构的催收信函、催收短信、禁止性催收话术等模板进行合规性审查。银行应要求催收外包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开展催收工作,在与持卡人或第三方沟通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委托银行名称、催收人员工号等信息。银行应加强对催收外包机构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当外包机构出现不当催收、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使用未经银行审查过的模板等违规行为时,银行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
就在昨日,银保监会就《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包括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