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卷披露,泰安市交通银行一名信用卡用户凌晨3点多在熟睡中遭异地盗刷2.3万余元用于购买机票。交通银行却以该用户“泄露密码导致信用卡被盗刷”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用户诉上法庭,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决为败诉。
案卷显示,泰安市民杨冬婷(化名)持有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在2018年11月29日凌晨陆续收到多条带有动态支付密码及激活码的短信提示,该信用卡分三笔消费了共计2.9万元。意识到信用卡被盗刷后,杨冬婷随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于当日早晨到附近的派出所做了笔录。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冬婷持有的上述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11月29日凌晨3点44分和3点48分在南京通过网银交易消费了11000元和13080元,紧接着3点58分又在南宁通过网银交易消费了4980元,后退回5896元,累计支出2.3万余元。上述三笔网银消费的交易对象均为某航空公司,消费方式为购买机票,购票的乘客为席健等三人,而杨冬婷并不认识席健等人。
上述交易是否属于信用卡盗刷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冬婷持有的上述交通银行信用卡在不到15分钟的时间内,分别在南京和南宁发生三笔网银交易,持卡人随后立即报警并赴泰安市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可以证明交易发生时杨冬婷本人并不在网银操作的案发地点,故本案属于信用卡盗刷。
那么,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涉案银行卡账号支付功能开通及此后的交易环节均未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故本案可以认定为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未尽到银行账户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银行账户资金通过动态支付密码非授权划转给客户造成损失,故对于交通银行辩称该客户“泄露密码导致信用卡被盗刷”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赔偿杨冬婷资金损失2.3万余元及6%的年化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负担。
对此,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在整个涉案交易过程中,银行没有任何的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损失。在银行不存在过错而持卡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会引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及金融风险,造成银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该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鉴于信用卡无卡闪付业务的特殊性,涉案三笔支付业务均是凭借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验证码进行的操作,在整个操作过程中,不借助信用卡,因此不存在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如存在他人输入动态支付码的情形,该支付码也是从持卡人的手机上泄露的。假设本案系信用卡盗刷,持卡人在第一笔交易发生前即收到相关的信息,但其未及时挂失,直至涉案三笔交易发生后才挂失,持卡人怠于挂失的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
“因涉案三笔信用卡盗刷交易均发生在凌晨三点多,犯罪嫌疑人利用受害人熟睡之机作案,通过犯罪设备截获银行发送的激活码、动态码等信息盗刷受害人的信用卡,持卡人不存在怠于挂失的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持卡人对于信用卡被盗刷存在过错,故银行不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7月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