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未还信用卡一审获刑 证明非恶意后被改判

发布:2014-06-03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136

     梁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未还上部分最低还款额,一审被定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了对梁某的起诉。

 

    透支未按最低还款额还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梁某在某银行珠海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的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而且多次并未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期间梁某经某银行珠海分行多次催收均未按规定还款。截至2012年6月18日某银行珠海分行报案时,梁某使用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7149.99元,利息及滞纳金人民币3460 .30元,合计人民币80610 .42元。

 

    另查明,梁某于20 12年7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归还了相应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临时额度下进行了接近人民币20万元的透支消费,并无法按时还清透支款,足以认定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应认定梁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梁某在未满足最低还款额要求时,到期透支金额应为当月的应还款总额,而非最低还款额。其透支金额达到恶意透支的追诉标准,其行为符合恶意透支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是否非法占有尚未查清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院审理认为,梁某从开卡之日起,累计透支金额为人民币314,052 .94元,截至某银行珠海分行报案时,上诉人梁某已还款人民币262,200元,且上诉人梁某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有还款能力,确属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才未还上部分最低还款额。因此,上诉人梁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尚未查清。

 

    本案中,梁某没有任何一笔超过1万元的款项,经催收后三个月未还。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上诉人梁某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随后检察院进行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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