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信用卡可提额诈骗巨款被判重刑

发布:2019-09-10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浏览:341

  莫某、郑某合谋以信用卡存卡、养卡、提高信用额度可以获得高利息为由,骗取多人共440.37万元。莫某以朋友做玉石等生意为由骗取多人共34.47万元。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莫某、郑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440.37万元;责令莫某退赔被害人共计34.47万元。
 
  莫某、郑某均是荔浦市的村民。2014年下半年,莫某与郑某合谋,以信用卡存卡、养卡、提高信用额度可以获得高利息为由,引诱他人投资以骗取钱财。莫某主要负责借银行卡,郑某负责找人投资。莫某向亲戚朋友借了信用卡、储蓄卡40余张,郑某谎称有朋友在南宁某银行当副行长,在荔浦开展信用卡存卡、养卡、提高信用额度业务,1万元1天返利40元至100元不等,高息引诱他人投资。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莫某、郑某在荔浦市骗取莫某某、黄某、钟某、唐某等人共计440.37万元,郑某从中获利6万元,其余款项被莫某用于赌博、生活开销等。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莫某赌输后,谎称有朋友做汽车抵押生意、玉器生意、刷信用卡生意,以需要大量现金周转为由,高息引诱他人投资,在荔浦市先后骗取刘某19万元、蔡某8.9万元、陆某3.97万元、姚某2.6万元。
 
  莫某、郑某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莫某涉案金额为474.84万元,郑某涉案金额为440.37万元。
 
  2016年4月26日,郑某被警方抓获,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郑某因涉嫌犯诈骗罪,2018年11月26日被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8月26日,莫某在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荔浦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莫某、郑某二人是共同犯罪,郑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莫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莫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多人,涉案金额分别为474.84万元、440.37万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他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莫某是主犯,郑某是从犯。法院依法对郑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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