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近期发布”的消息格外引人关注。根据规划时间表,2017年,我国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公民在任何一个领域出现了不良信用记录,有可能导致在其他方面也不能办理相关事务,甚至寸步难行。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终于有了一个时间表,但是北京的郭先生可能高兴不起来,因为他的信用卡被盗刷,央行的征信系统有了一条不良记录,昨天他与银行的官司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郭先生是怎么上了征信系统的黑名单的呢?
去年2月份,郭先生到泰国旅游,期间发现他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丢了。
郭先生:2013年2月18日,本人去泰国旅游的时候,把民生银行发行的一张白金信用卡遗失,发现遗失的当天,随即给国内民生银行的挂失电话挂失,挂失的时候,银行反馈给我的信息是我确认的最后一笔消费之后,多余的消费当时没有发现。
听到银行工作人员说,信用卡虽然丢了,但是没有出现损失,郭先生放下心来。谁知,回国后正式办理挂失手续时,却发现有人从他的卡里刷走了6500多美元。
郭先生:这时候发现账户上有5笔共计6579.08美元的额外消费,这是当时在挂失的时候没有发生的,发现这样的消费以后呢,我就在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相应的声明这些消费记录不是本人授权发生的这样一些手续。
之后就是等待,期间,民生银行回复说经调查,证明这五笔消费记录不是郭先生所为,但是没有其他进展。
郭先生:到了2013年10月份左右,因为我有日常金融消费,需要办信用卡,我在民生银行申请,被拒绝,然后我去其他银行办信用卡,也被拒绝,我问他们为什么,他们告诉我,在征信系统里存在我的一条不良记录。
郭先生到央行征信系统查询,发现不良记录是逾期未偿还存在争议的5笔盗刷消费产生的。
郭先生认为,根据VISA零风险规则,不应当承担这些盗刷消费的偿还义务,银行在没有告知他争议款项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基于盗刷消费对征信系统做出的不良记录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以及知情权。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撤销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赔礼道歉。
而银行方面回应,郭先生信用卡被盗刷是因为他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有记录表明,郭先生的信用卡在挂失前就被盗刷了,损失应当由他自行承担。银行在不良记录产生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为什么郭先生2月18日打电话挂失,银行说没有盗刷,后来又说挂失前已被盗刷了呢?银行一方解释说,是因为收单行要求发卡行付款的时间是滞后于消费刷卡时间的。而且期间在银行两次电话核实消费记录时,郭先生手机属于关机状态。
银行:这几笔交易是在2月16号和2月17号,而我们民生银行作为发卡行实际发款的时间是在2月19号,所以原告在2月18号致电信用卡中心客服的时候,说当时查阅一下是否有这些交易,但是反映不出来的,因为收单行没有发出扣款要求。
郭先生一直强调,境外交易在章程中争议处理应该按VISA卡争议处理,持卡人对未授权的交易无需承担支付义务,但民生银行强调,VISA官方网站上所宣传的内容是不完整的,零风险政策只适用于持卡人在非授权交易中没有过错的情形,而银行认为郭先生的过错就是没有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对盗刷要承担责任。
银行:因为信用卡本身是金融支付工具,这个工具里是有货币的价值的,丢了为他人创造了一个条件。我举个例子,车钥匙和车是在一起的,把钥匙丢了是不是只承担丢钥匙的责任呢。
民生银行还说明,因为5笔消费存在争议,所以银行没有计算利息,以避免扩大损失,但是上报央行符合有关规定,对不良记录的产生不存在过错。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要求双方进一步补充证据。
据了解,对于失卡保障服务的具体规定,各家银行是不同的。对于保障的时间范围: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只保障挂失前48小时发生的盗刷损失;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为挂失前72小时;华夏银行为挂失前120小时,而不在保障时间段的损失则由持卡人承担。
有人担心,信用卡被盗刷,就会被列入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这样的话,消费者可以说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何体现公平?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在银行和持卡人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经法院最终判决前,不应轻易将持卡人列入黑名单,即使列入,也应备注。
刘俊海:如果消费者有责任的,写在黑名单上当然是对的了,如果法院判决消费者对盗刷信用卡行为不承担相应责任的,银行还要把人家的名字从黑名单里除掉,还要致歉。
生活中,还有一些持卡人在还款的过程中,特别是还房贷的时候,因一时疏忽,还了几万几十万的大头儿,漏了几百甚至几元的零头儿,被银行无情地列入了黑名单,大呼冤枉,对此,专家建议银行机构加大自身的服务意识,充分履行提示义务。
刘俊海:既要看到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和过错,更要看到银行自身的过错,因为银行作为与消费者发生金融消费关系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它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去提醒消费者,及时的还本付息,并且警告他如果您不及时还本付息,您的名字会出现在黑名单上,如果有了这种提示程序、督促程序,我想很多消费者,就不必因为主观上的非故意的过失而导致名字在黑名单上要待足五年了。
总之,银行与持卡人仿佛站在一套跑道的两端,要避免类似情况,就要双方相向而行。一方面银行要提高服务水平,将持卡人的风险降到最低;而持卡人也应该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让银行更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