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还”信用卡就会异变为“高利贷”?
发布:2016-04-14 来源:人民网 浏览:120
“忘还”信用卡就会异变为“高利贷”?
背景:办了信用卡,却一直以为是储蓄卡,近400元欠款经过7年的滚动,如今已累积到3万余元,而且影响了个人征信。认为银行没有如实告知且没有提醒,办卡时还在西安念书的小张于近日将办卡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清除不良征信记录,并确认他不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
京华时报发表晏扬的观点:
小张有理由状告办卡银行。一方面,399.01元的欠款经过7年滚动竟然累积到3万多元,简直比高利贷还狠;另一方面,当初办卡时,银行并未明确告知这张卡的性质及使用注意事项。小张当然也有责任。当年稀里糊涂地从卡中多取了近400元,小张无法完全推脱掉自己的责任。这件事更值得关注的是,信用卡欠款高得离谱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譬如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收取滞纳金。银行不是行政机关,其与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客户使用信用卡产生欠款,银行只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那么,小张欠银行400元,7年时间会让银行损失3万多元吗?恐怕很难说得通。是该给任性的违约金、滞纳金套上法律的笼头了。具体而言,就是在法律上明确设定上限,譬如违约金不能高于本金的若干倍,以平衡双方利益,使其既具有赔偿和惩罚性质,又合乎情理,能够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小蒋随想:
因为“忘还”小额信用卡欠款、被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持卡人还被计入信用“黑名单”而闹上法庭的事不少。此类案例涉及多方面问题。首先是某些银行与业务员为完成“发卡任务”,在大学校园乃至街头摆摊吆喝,还用一些小礼品诱人。“贩卖式”办卡,降低了对申办人资质的审核。银行“跑马圈地”式推销信用卡,看似扩大了客户群、提升了业务量,但也蕴含一定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某些青年人,尤其是大学生群体,对信用二字并没有清晰地认识,缺乏自律与风险意识下的“今天花明天的钱”,并不是“时尚”,反倒可能是给自己“挖坑”。一些青年赚钱能力不足、花钱能力不弱,办多张信用卡消费,“拆东墙补西墙”,一旦“还债链”断裂,就会令自己陷入信用与经济困境。这种风险不光发生在信用卡上,不规范的“网贷”异变为高利贷,更已酿成个别学生自杀的惨剧。简言之,规范银行发卡与“网贷”、防止滞纳金或违约金变高利贷、强化个人风险与信用意识,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