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梁财军人民币19151.1元并支付利息。此判决意味着,被上诉人梁财军自己也承担了38300元损失的一半。
2011年10月8日,梁财军与农行江华支行办理了申请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相关手续,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领用合约》。同日,梁财军在填写申请资料时,将联系人确定为欧勇明,并注明了欧勇明的联系电话。
2012年4月9日,案外人欧勇明在梁财军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农行江华支行领取该信用卡,并开始透支,先后共恶意透支人民币29150元。2012年5月25日,梁财军收到农行短信,要求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梁财军才得知自己在农行办理的信用卡被冒领并恶意透支。案外人欧勇明于2013年12月31日被法院因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梁财军于2013年11月共计偿还被欧勇明透支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150元及利息9152.2元。后来,梁财军向法院起诉,要求农行江华支行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38300元。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以农行江华支行不当得利判处农行江华支行返还梁财军38300元。判决后,农行江华支行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由于梁财军在申请办卡时在银行留下的联系人为欧勇明,后来又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欧勇明,是导致其办理的信用卡被欧勇明领走的一个原因,因此,本案损失发生,梁财军具有过错。同时农行江华支行没有将信用卡交给梁财军本人,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各承担本案损失的一半,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