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5月,宜州市庆远镇的黄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于同年9月持该卡透支消费和提取现金3939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黄某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并改变联系方式和住所。2013年9月,黄某的家属代其向发卡银行归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50422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的判决。对此,主办法官称,根据2009年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黄某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达3万余元无法归还,且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已构成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其家属能够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