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高某家住湖西路与红旗街交会处附近,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平时月薪不到3000元。2013年5月,高某因各种开销,手中已经没有多少钱,但当时他又因工作需要,急需要一台相机。
在一次跟朋友聚会的酒桌上,高某跟朋友抱怨钱不够花的事,这时他的一位朋友就推荐了信用卡,还讲了很多好处,高某心动了。几天之后,高某来到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随后就购买了一台相机。
刷卡消费让高某感受到了信用卡的好处。于是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他不时到南关区某商场内刷POS机消费,有时还通过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提现。近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他已经在信用卡中透支了19913.9元钱。
由于高某的信用卡透支还款期限为不超过两个月,但是在透支过后,高某却一直没能还款。自2013年8月18日起,信用卡中心就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及派员等方式进行催缴,截至2014年2月进行了多次催收后,一直都没有效果。
面对银行的催缴,高某开始以暂时没有钱、等以后有钱再说等借口推脱还款。而后高某又多次以有钱先还其他银行的欠款和不在长春本地为借口逃避还款。无奈之下,信用卡中心只好报警。
2014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民警在其公司将高某传唤到派出所。经讯问,高某对透支信用卡后躲避还款的事实如实供述。
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高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经发卡机关二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日前,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此案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