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张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一直居住在济南市某小区内,居住期间,张某不断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采取虚构交易后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方式,先后为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利用4台POS机刷取信用卡,并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一千多万元,收取的手续费为三百多万元,未收取的手续费近七百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