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信用卡刷卡后,谁来负责支付利息?

发布:2023-12-11      来源:互联网      浏览:192

近期,一宗由西固法院审理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涉及信用卡借给朋友后,刷卡所带来的利息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法院最终的判决显示,借款人需自行承担刷卡所产生的利息。此外,如果借款人在使用信用卡期间从事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活动,信用卡持有人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案中涉及的当事人为石某与刘某,两人之间有着友情关系。在2021年8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石某借了10万元。石某通过手机向刘某转账了7万元,并将自己的一张信用卡交给了刘某。刘某在刷卡消费了3万元后,签署了一份借条,内容仅指明"今收到石某出借款项10万元",但未注明还款时间和利息。然而,两年后刘某依然未偿还借款,石某多次要求未果,最终将此案提交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刘某是否有义务支付逾期利息。法官指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将石某所提供的10万元借款分为两个部分来考虑。首先是7万元的手机转账款项,这7万元的借款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因此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现在被告刘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还清这部分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官驳回了原告石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

其次,是3万元的信用卡刷卡款项。这部分实际上是从信用卡账户内提取的信贷资金,而石某将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借款自然也不会有合法的利息产生。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石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归还7万元的借款本金,并将石某信用卡刷卡所得的3万元退还给石某,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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