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误导“信用修复”?

发布:2023-02-09      来源:老董聊卡      浏览:135

发改委上月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随即有朋友也前来咨询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否代表个人征信政策的改变。回复之,这个“信用修复”办法与个人征信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谁在误导“信用修复”?

浏览了一些网络平台发现,有些人,甚至一些V级人士,也在借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貌似一本正经,实则信口开河地宣传“最新征信修复文件发布,只要个人还清贷款,就可以在3天后征信被修复”的谬论。

谁在误导“信用修复”?

《管理办法》中提及,“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等宗旨。

这些人之所以通过《管理办法》的出台联想到“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保存5年”政策的改变,虽然表面上看似是一种误读,而实际上是他们对个人征信专业知识的匮乏与无知,完全没有读懂《管理办法》内容的能力,而有些人则包藏祸心。

此次《管理办法》所涉及的“信用修复”指的是针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所造成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在改进后进行的失信信息修复,并不是针对个人开展业务。

而社会中针对信用卡或信贷类业务中常提到的“信用修复”,则是针对个人金融信贷业务中出现的贷款逾期信息进行的异议处理。前者是由发改委主导,后者是由央行主导,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谁在误导“信用修复”?

个人征信不良记录针对的是由于自然人在借贷业务、合同履约,以及遵纪守法方面出现欠债、违约和违法等行为被记录个人征信报告形成的负面信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实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无权随便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

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投诉及诉讼权。因此如果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谁在误导“信用修复”?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屡屡爆雷,疫情又让很多包括信用卡在内的债务人深陷逾期“囹圄”难以自拔,因此社会上针对这些债务逾期现象日趋严重,导致个人征信记录受损,就会被其它银行或信贷业务机构拒贷。

于是,社会中有些瞅准了其中的“商机”,打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征信铲单”等旗号的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希望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通过“认识银行高层人士”、有关系“直连央行征信系统”等低劣骗术,以承诺删除不良信息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后失联。

谁在误导“信用修复”?

这么明显的骗局,在这些人当中却“屡骗不爽”呢?说到底,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深陷逾期泥沼中的“需求者”自身带着扭曲的想法,由于自己逾期或其它问题过多,希望通过花钱修正不良信用记录,能够办理其它信用卡或贷款,用于弥补自身债务问题。因此,失去了判别是非的能力,只能被一次次被“割韭菜”。

近年,监管部门屡次发声针对“征信修复”骗局,切勿上当受骗。按照央行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也就是自还清逾期欠款的当月开始计算满五年,征信系统将自动删除逾期信息。当然,欠款一直处于拖欠状态,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就会显示逾期欠款未还。

如果发现个人征信信息有误,上传机构同意修改征信记录,也必须向征信机构提供原因,并经过有关程序同意后才能予以订正或修改。其实这属于正当的征信异议申请,征信异议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改正错误”的纠错机制,并不存在所谓的“个人征信修复”的说法。

谁在误导“信用修复”?

这几年受疫情的影响,监管部门也出台了指导性意见,的确是由于疫情原因造成债务逾期,银行也会提供债务展期服务,并且可以不上征信记录。而债务逾期如果并非因疫情所为,则要求修改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个人征信修复”就是借银行之名行诈骗之实。

从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在那些错误的“解读”中,或者是有意,或者是无意地在混淆“信用修复”与“个人征信”的概念,这是造成那些陷入债务逾期泥潭中的消费者,再度落入“征信修复”陷阱的根源。

因此,如果由于债务逾期而引发个人征信出现问题,首先要端正自身的态度,找到解决债务危机的正确办法,争取从债务逾期的泥沼走出来,而不是依靠投机取巧的手段解决问题。但不管怎么说,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

谁在误导“信用修复”?


在线申请信用卡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