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套现借款给朋友应急,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2022-09-21 来源:三峡晚报 浏览:588
用信用卡套现借款给朋友应急,款要不回后,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还款并支付利息,这起案子法院会怎样判?9月11日,记者到三峡坝区法院进行了采访。
王某和李某同在一个市场做生意,业务往来多了,也算得上是熟人。去年4月的一天,王某找到李某,称急需一笔资金应急,希望对方能伸援手。李某思忖一会,同意了对方的请求。遂在王某的店里,在其pos机上分两次刷了6万元。王某根据两次刷卡的金额打下了两张借张,并注明“限一个月还”。
一月转眼即到,王某并未如约还款,也不接李某电话。李某无奈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王某立即还款,并按银行同期拆借年利率 3.8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庭审中,李某出示了刷卡记录、王某签名的借条。
法院认为,两人基于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借款的合意,李某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了款项,王某收款后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的事实真实发生。 但是,李某以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借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出借方式上李某提供个人信用卡,王某提供套现设备,两人均有过错,王某应向李某返还其取得的款项,李某亦无权向王某主张利息。
最终,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返还6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