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息费年化利率高达36%,被多家法院裁定收费过高

发布:2021-10-12      来源:齐鲁财经社      浏览:416

  日前,审判机关公开的多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显示,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因信用卡透支利息过高和费用不合理,被多家法院裁定为“贷款利息、滞纳金及分期手续费计收标准过高”“息费总和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经记者测算,交通银行在山东地区对信用卡持卡人收取的欠款息费之和年化利率超过30%的很普遍,有的竟高达36%。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张树法(化名)持有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2015年12月拖欠透支款本金33893.03元,截至2020年11月该笔欠款产生利息48978.7元,产生费用6978.52元,欠款本息合计竟高达89850.25元。据记者粗略测算,该笔欠款息费之和年化利率约为33.02%。

  对此,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贷款利息、滞纳金及分期手续费计收标准过高,上述息费总计不得超过按年化利率24%计算所得利息。

  经法院裁决,张树法应偿还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透支款本金33893.03元及利息和费用,但息费总和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

  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杨春霞(化名)持有的两张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最后一笔消费分别为2014年6月和2014年7月,欠款本金共计28493.21元。截至2020年11月,杨春霞的上述两张信用卡产生的欠款利息为61936.34元,产生的费用为1607.63元,欠款本息合计竟高达92037.18元。据记者粗略测算,上述欠款息费之和年化利率约为36.16%。

  对此,杨春霞认为,“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的利息数额过高、费用金额不合理,应当予以降低。”经法院裁决,杨春霞偿还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8493.21元及利息和费用,但上述欠款息费之和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

  案卷显示,上述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的费用包括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和增值服务费等,目前滞纳金和违约金已被法院裁决为无收取依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然而,在多起案件审理过程中,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均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该行在2017年1月1日后已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因此法院对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收取信用卡滞纳金、违约金的诉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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