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提醒:出租信用卡“躺盈”不可取!

发布:2020-11-26      来源:交通银行      浏览:437

  近年来信用卡逐渐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欢迎,但是部分用户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总想着与(tan)人(tu)方(xiao)便(li),参与出借、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或者以卡养卡、以贷还贷,交通银行信用卡提醒您,银行卡或银行账户不得出租或转借!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提醒:出租信用卡“躺盈”不可取!

  信用卡合规使用相关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人行早在1999年1月就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5章第28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参与出借、 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可能触犯《刑法》等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监管机构多次发文强调,规范信用卡合规使用,防范套现、养卡现象。消费者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理性透支消费,不要“以卡养卡”“以贷还贷”,更不要“短借长用”,合理发挥信用卡等消费类贷款工具的消费支持作用。

  针对卡片出借出租行为的风险警示:

  持卡人套现、养卡,或卡片出借、出租和买卖行为带来很多危害:

  ·一是对于持卡人自身而言,长期养卡套刷信用卡行为,一旦被银行监测到有套刷行为,轻则会被降低信用卡额度,行为严重的则会被直接封卡。

  ·二是我国银行卡发行采取实名制,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也将给银行卡实名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导致个人征信受到负面影响,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四是对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等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对其采取五年内不得新开立银行和支付账户,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惩戒措施。

  ·五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导致个人资金损失的风险。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特别提醒: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如限制开户、支付等相关金融业务办理。银行卡、信用卡或是支付账户内都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切勿贪图小便宜出租、出借、出售自己个人名下的支付账户。这不仅会带来可能的经济损失,也可能因违规、违法面临金融机构惩戒甚至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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