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泰县检察院针对姜某非法持有6张信用卡的行为,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姜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11月20日,姜某为实施诈骗活动,在淘宝上向他人购买了两套共六张银行储蓄卡,其中三张的开户人姓名为庄某江,另三张的开户人姓名为杨某河。12月1日,姜某组织吴某、陈某、杨某到龙文区尚东琴畔东升花园某出租房,以虚构购房退税实施诈骗活动。12月10日,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还未骗到钱。
检察官说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直到2005年以后才有,且司法实践中不为公众所熟知。刑法修正案(五)出台以前,只有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并达到一定金额才可能构成犯罪,即信用卡诈骗罪,从而给了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
何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判断一般应通过对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消费或者取现的额度、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等加以综合认定。至于“数量较大”,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而不是指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因此,公民非法持有五张以上信用卡的行为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