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协议亟需规范 消费者权益不能打折
发布:2018-03-15 来源:东方网 浏览:221
3月14日,北京市二中院发布3起涉信用卡透支纠纷典型案例,央视《今日说法》主播李晓东诉建设银行案位列其中。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北京二中院共审理信用卡透支上诉案件56件,持卡人提出上诉的案件54件,占全部案件的96%,上诉率高,二审胜诉率低。在一审期间,发卡银行起诉的案件占52件,胜诉率较高。法院点评指出:持卡人轻微违约时,银行计收的畸高利息可予适当调低。
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中不直接让发卡银行适当调低个案中透支利息的标准呢,何必再折腾一次二审?这是不是说在这个问题上只能让消费者权益打折扣呢?
在案件发生原因上,法院分析认为,主要系基于信用卡协议约定不明、发卡银行提示、说明不足、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等,银行应向持卡人准确充分地提示和说明免息条件、计息基数和违约金标准等条款内容。
在这里,“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与“信用卡协议约定不明、发卡银行提示、说明不足”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常识,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持卡人都是律师那样的法律修养,银行方面本来就应该考虑到每个持卡人的法律常识有多寡。不能说银行有错在先,消费者就得跟着买单。这就像一个壮汉先出手打人,被打的人受伤了,反而被责怪防卫能力太低一样,难以令人信服。
因一时疏忽少还、迟还信用卡欠资,被银行“全额计息”,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所以我们也有权利主张,金融业应该有一个相应规定,所有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协议要全国统一格式,透支利率标准不得高于有效利息约定上限标准即年利率36%,信用卡领用协议必须用让所有人都能看清楚的字体字号,涉及用户利益的关键条文应该在正面以黑体字方式突出,同时在用户签字时伴有语音提醒。这并不是什么技术难题,关键是银行一直以来明知可为而不为,也不知其底气是哪来的。工行从2009年2月22日开始,持卡人到期不能全额还款时,已偿还的部分将不再计收利息,至今仍是一枝独秀。其他银行是学不会还是不想学?希望在法律上能彻底堵住这个漏洞,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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