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陶某是某餐厅的服务员,因缺钱花,便萌生了盗走顾客信用卡进行刷卡购物的想法,陶某先后到某广场的手机店和金行挑选要盗刷的商品。为防止事情败露后暴露身份,陶某还事先将留在公司的个人信息取走。近日,南山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了陶某。
经查,2014年3月2日,被害人吕某用餐后,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了陶某结账,当陶某得知吕某的信用卡无需密码即可刷卡消费时,便拿着吕某的信用卡从餐厅后门离开,乘坐的士到先前看好的商店购买了两部手机和一部笔记本电脑。得手后陶某想再用该信用卡购买事先看好的一条黄金项链,但因该店的收银员发现陶某在刷卡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不让陶某拿走该条黄金项链,陶某见无法得逞,便离开了金行,并将该信用卡扔在路边。事后,陶某将盗刷来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卖给了某手机店,得赃款10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