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代办”银行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获刑七年至一年半
发布:2017-01-26 来源:法务之家 浏览:403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的案件。四名被告人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向多家银行申请开立了100余张银行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2016年3月的一天,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的工作人员小李接待了一位客户姚某,姚某声称自己的朋友崔某有事,让他代为办理一张银行卡,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了自己和崔某的身份证原件。在客户身份核验的过程中,小李发现崔某曾在该行办理过银行卡,遂按照崔某之前留在银行的联系电话向崔某核实情况。谁知崔某回答其并没有委托别人办理银行卡,也不认识姚某,但是他本人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小李稳住姚某后报警,警方到达后控制住姚某,并通过姚某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获利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有李某、姚某、袁某、郭某四人。李某通过QQ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的“华哥”,后“华哥”让李某帮助办理银行卡,并答应每张给李某100元好处费。“华哥”定期把身份证邮寄给李某,李某办完银行卡之后再寄回给“华哥”。“华哥”还寄给李某两部手机和几十张电话卡,代办人在办理银行卡时都预留不同的手机号。为了能多办卡,李某以做兼职赚钱、刷淘宝信用等为由在网上“招募”了姚某、袁某、郭某三名办卡人员,李某把身份证给这几个人,他们到各个银行谎称代理朋友、同事办银行卡,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本人为什么不能来,就说朋友、同事有事情或者生病无法亲自来。银行人员在拨打代理人提供的被代理的人的手机进行核对时,李某冒充被代理人接听银行的确认电话。如果银行要求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李某等人会伪造一个授权委托书,对此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无法审核出来。以这种方式,从2016年1月到3月,该团伙共办理了106张银行卡。目前已有资料显示李某等办理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袁某、郭某、姚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被告人李某、袁某、郭某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该案反映出,多家银行在办理他人代理开立银行卡业务时,仅要求提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证,在电话核实时采用的又是代理人提供的电话号码,一旦出现像该案中的有专人负责接听此类身份核验电话的情形,银行的身份核验流程就会形同虚设、流于表面。因此,建议银行加强管理,对于代办信用卡要严格审查,预留的手机号码必须是实名制的电话号码,且争取实现银行之间预留号码等信息的共享。公民个人也应当树立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利而将本人身份证件外借或出租,如遇身份证丢失的情况,应及时到派出所报失备案,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