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附属卡持卡人的还款责任认定
发布:2017-01-03 来源:中国法治 浏览:403
简要案情
2005年10月25日,王某某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下称某分行)申办了一张龙卡贷记卡,同时为妻子解某某办理了一张附属卡。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有王某某和解某某的签名,并声明“附属卡交易款项全部计入主卡账户”。同时,王某某签署了建设银行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承诺愿意遵守该协议全部内容。之后王某某和解某某使用上述信用卡时发生逾期还款,截至2015年4月28日产生透支本金62855.47元,利息、滞纳金14378.46元,共计77233.93元。某分行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和解某某共同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本金及截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分行与王某某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王某某使用信用卡,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偿还欠款,现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对本案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某分行要求王某某偿还本金及截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某分行以解某某系附属卡申请人为由,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不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解某某作为附属卡持卡人是否对信用卡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附属卡的含义、特征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附属卡的含义及特征。附属卡是相对于主卡而言的。每个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年满13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不满18周岁的,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附属卡的信用额度由主卡持卡人在不超过本人相应主卡信用额度的前提下自主指定;在主卡持卡人不指定的情况下,附属卡的信用额度与主卡相同。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有的银行约定,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大部分银行没有约定。
第二,附属卡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用卡附属卡的法律法规,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第二百二十五条。该条规定:“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依据该规定不难看出,如果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就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执行。
综上,解某某系王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办理信用卡时为其办理附属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解某某系附属卡的合法持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只有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时,才由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本案中,某分行与王某某,并没有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对附属卡持卡人的还款责任问题作出特别约定,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丧失了偿还能力,故某分行要求王某某、解某某共同偿还信用卡欠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